我要捐赠
章程与管理制度

厦门大学接受物资和服务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工作,加强受赠物资和服务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及各单位(含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下同)捐赠物资和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赠物资,是指学校及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家具用具装具等)、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各类实物。

本办法所称受赠服务,是指学校及各单位接受捐赠的住宿、餐饮、交通、会议、展览、文化、体育、通讯、金融、商务、创作设计、信息技术、维修保养、工程咨询管理等各类服务。

第三条  受赠物资和服务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均属于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四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接受物资和服务捐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自愿、无偿、非营利的原则。

第六条  校内联系单位应当做好沟通联络,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接受捐赠工作。

本办法所称校内联系单位,是指捐赠人拟捐赠时所联系的校内单位,或者学校根据捐赠工作需要所指定的对接单位。

第七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校内联系单位应当会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与捐赠人商定捐赠物资种类(或者服务内容)、数量、金额、用途、交付时间(或者服务时间)等内容后,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或者校内联系单位代表学校接受捐赠物资和服务。

第八条  校内联系单位应当向捐赠人取得发票、报关单、出货单等相关凭据,作为确定捐赠价值的依据。无法取得相关凭据的,按照同类物资和服务当前市场价值、捐赠协议注明的公允价值或者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捐赠价值,确实无法估价的文物等以名义金额确定捐赠价值。

第九条  在收到捐赠物资和服务后,校内联系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感谢信函,并会商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出具捐赠证明。

第十条  如捐赠人要求取得捐赠票据的,校内联系单位应当会商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出具。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在学校实际收到捐赠物资和服务后,依据发票、报关单、出货单等相关凭据或者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确定捐赠价值, 出具捐赠票据。财务处原则上不为捐赠物资和服务出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受赠物资和服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和服务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使用。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可以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捐赠物资和服务进行统筹安排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未指定使用单位和用途的物资,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拟定使用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中,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共同拟定使用方案,文物、陈列品、字画或者其他有收藏价值的物资由档案馆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共同拟定使用方案,图书、期刊、电子文献资料等由图书馆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共同拟定使用方案。

对于不易储存的物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三条  受赠物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办理受赠物资验收入库、领用出库等手续,登记实物账;财务处负责受赠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时反映受赠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账,确保实物账与财务账核对相符;使用单位负责受赠物资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受赠服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使用或者处置,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应当做好登记造册,使用单位应当保存完整使用或者处置记录,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使用单位应当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和服务的使用情况。捐赠人向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使用单位查询捐赠物资和服务使用、管理情况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应当对受赠物资和服务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财务处对账;对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挪用、侵占受赠物资和服务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受赠物资和服务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