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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管理制度

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大学教育发展章程与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的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为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应有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不同意见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的相关事宜决策时,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 理事因故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而又希望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可委托代表或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理事会,但需事先声明,并得到理事会的允许。

特殊情况下,如果大部分理事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会议可通过通讯会议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