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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管理制度

 

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管理各项收入,降低筹资成本费用,合理调配运作资金;强化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依法进行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4.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5.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6.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7.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基金会进行年检(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8.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9. 基金会秘书处汇总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形成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10. 基金会须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人员有较大变化,确需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履行预算审批程序,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11.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捐赠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投资收益,是指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无形资产处置收入等。

  12.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货币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银行账户。

  13.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捐赠票据开具后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14. 基金会可根据有关管理费执行标准对捐赠项目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捐赠收入的6%计提,计提管理费的具体捐赠项目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管理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当年计提的管理费用如有结余,年末转为基金会的净资产。

    第五章 费用管理

  15.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发生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当年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筹资费用,主要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筹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的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而又确需开支的费用。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

  1.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基金会的各项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基金会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2. 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一支笔”对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等重大经济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3. 基金会应当加强内控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基金会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结算、资金调整及资金运作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准确完整核算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资产管理

  5.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捐赠物资等。

  6.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基金会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基金会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现金、银行存款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清查盘点。

(二)银行账户管理。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各项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统一核算管理。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基金会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应收和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清算应收和暂付款,防止长期挂账。

  1.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用途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登记、保管、折旧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对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等情况时,应当严格履行报批处置程序,进行相关账务核算。

  1.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指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权属于基金会的各类捐赠实物。基金会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约定使用捐赠物资。

通过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权属于厦门大学的各类捐赠实物,由厦门大学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1. 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运作资金包括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予以运作。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

(三)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基金会的资金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 负债管理

  1. 负债是指基金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基金会的现时义务。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

  2.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3. 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区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4.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九章 财务报告

  5. 财务报告是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报送及时。

  6.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7.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情况,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

    第十章 信息公开和财务监督

  8.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9.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10.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1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