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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管理制度

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各类票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和《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厦财综〔2012〕22号)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中的票据是指基金会各部门用于办理款项往来、接受捐赠款项等业务时所出具的凭证。

  3. 基金会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财务与投资管理部作为基金会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金会票据的管理工作,审定使用的票据种类、项目名称、开具方式等事项。严禁其他部门私自印制、外购票据。

第二章 票据管理员

  1. 基金会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发放、核销等工作。

  2. 票据管理员作是票据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正确使用和开具票据,并有义务告知票据的接受人与票据的相关注意事项。

  3. 票据管理员应妥善保管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发生票据丢失,票据管理员应查明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1. 票据由财务与投资管理部统一购入和监管,票据管理员领用票据时需提供《票据领用申请书》,说明领用票据的事由、收款项目、标准和领用数量,并按《票据领用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核对《票据领用登记本》上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后,在《基金会票据领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1.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或报备的收款项目、收款标准正确使用票据,不得另立、增加收款项目,不得私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2. 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对于填写错误的票据严禁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填写应做到内容正确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实逐栏填写交款单位名称、收款项目名称、收款标准、计费数量和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不得不开或少开收款金额,数字不得随意省略、涂改。出现填写错误,必须作废重开。

  3. 票据必须按收款项目分栏填写,每张票据的缴款人必须唯一,严禁一张票据有多个缴款人。

  4. 票据不得重复开具。已开出的票据如需更换,须先将原票据收回作废。

  5. 作废票据应收回所有联次并保存完整,同时在票据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6. 发生票据遗失时,经相关责任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后,仍无法寻回遗失票据的,应由直接责任人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说明遗失票据的名称、编号、空白票据、已开具金额票据及补救措施,同时填《遗失票据连带责任保证书》、《票据遗失作废声明》。以上材料经基金会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直接责任人凭批复办理登报声明。登报声明费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1. 各部门票据使用完毕,必须及时缴回财务与投资管理部核销、存档,缴回时必须在票据指定位置完整填写使用部门名称、票据起讫号码、使用票据份数及总金额、空白票据及作废票据的份数和票据号码等内容。票据存根联应注明入账凭单号。

  2. 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本年度所领用的票据全部缴回财务与投资管理部核销。若已领用的票据未办理核销,不得再领用新的票据。

  3. 各部门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财务与投资管理部有权停止向该部门提供各种票据,责令其整改。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1.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与投资管理部有权对各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 票据使用部门存在下列行为,取消其票据领用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擅自增加收款项目、扩大收款范围、提高收款标准;

(五)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六)销毁票据存根,截留应缴基金会收入。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财务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