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与管理制度
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以及归属于基金会的其他证书。
第三条 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秘书处综合发展部负责人为保管人。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应由秘书长书面同意。对外出具的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做好用印登记。
第六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