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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管理制度

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大学教育发展章程与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财务以及理事会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基金会依法、合规、有效运作,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3至7名监事组成,监事主要由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从监事中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基金会财务活动,审查拟提交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审查基金会运营管理活动有关资料,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会重大事项的评估与审查;

(二)监督检查基金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情况,以及理事会、管理人员执行章程与管理制度、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提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与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重大事项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章程与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主要捐赠人及监管部门报告监事会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次理事会召开当天;如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时,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会议、可视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听取基金会情况汇报;

(三)审议理事会各项决议;

(四)提出增补监事的建议;

(五)根据监事会检查情况,决定向理事会通报事宜。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可要求基金会理事、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监事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基金会秘书处应予以协助,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为确保监事会履行职责,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为监事会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一)理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拟审议的议题;

(二)基金会年度公益项目支出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与管理制度,忠实履行职责,并保守基金会的秘密。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当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大学教育发展章程与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