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服务对象(捐赠方与实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根据《厦门大学教育发展章程与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二条 本办法的项目是指由境内外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资金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应符合章程与管理制度的业务范围,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厦门大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学生培养及其他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四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基金会需与捐赠方正式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权益和义务。
第五条 根据捐赠方是否指定捐赠对象或使用方式,项目的类型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六条 在限定性项目执行前,基金会秘书处与执行单位根据捐赠方的意向编制《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的运作制定计划,完成立项工作。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及有关规定,用于支持厦门大学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捐赠协议及《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方通报有关项目的进展。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捐赠项目的运行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捐赠协议约定或工作需要,项目执行单位可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与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项目管理办法》中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承诺保证捐赠款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并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反馈报告。项目终止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款项必须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捐赠协议约定,对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根据《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计划,经基金会或厦门大学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接受厦门大学、民政部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