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捐赠
章程与管理制度

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厦门大学教育发展章程与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 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章程与管理制度等;

2. 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 基金会联系方式;

4.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5. 捐赠项目有关情况;

6.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7.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厦门大学主要媒体、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渠道。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公布组织架构及权限设置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秘书处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秘书处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