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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管理制度

厦门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章程与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法所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厦门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在基金会工作的厦门大学事业编制人员,依照厦门大学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具体的聘用工作由秘书处参照厦门大学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工作人员聘用相关合同的内容审核和签署。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被聘用后一周内无故不到岗工作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基金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其他解聘条件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基金会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同意,工作人员可以转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及奖惩由秘书处负责编制具体规定并执行,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假 期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和厦门大学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厦门大学的有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由秘书处负责编制,报分管副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补贴从基金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